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介绍
《饲料和饲料添加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审定和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51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5月1日将实施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从5月1日开始,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新条例规定,饲料经销商将不能为养殖户加工配制饲料,也不允许拆封分开卖散装饲料。此外,养殖户自行配制的饲料也不能对外出售。”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张永发近期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了新条例的中引人关注的一条。
据悉,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非法添加,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新条例特别加强了对自配饲料的管理,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打料卖料的夫妻店需转型
据了解,有不少以打料、拌料为主营业务的小型饲料经销店对这个即将实施的饲料新规仍不知情。化州一饲料店老板李菊花似乎是第一次从记者口中听到这样的消息。近期记者在走访增城地区时发现,仍有不少饲料店在马不停蹄的帮助养殖户打料、配料,这些店老板并不知道5月1日起这将成为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同样的事情也在博罗、韶关、茂名等地发生。“多数卖自配料的饲料店都是养猪人开的!”常年活跃在博罗一带的深圳市佳信饲料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孙玉行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不少这类饲料店开办的初衷是猪场老板为了自己打料方便,为附近没有打料设备的小型养殖户提供配料、打料服务。
据记者了解,不少非自繁自养的养殖户对这类饲料店已经形成依赖。“我们没有设备,暂时又没有改用全价料的计划,所有的饲料都是从邻近的饲料店购买配制。”增城三江的一位养殖户程根连这样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事实上,比程根连规模更小的养殖户大有人在,对他们来说,玉米、豆粕、预混料等原料也主要是从当地饲料店购买,“既然在这里买的,就干脆也在这里加工,由他们提供配好的料给我们。”
饲料店提供机器加工,养殖户也乐于接受这种可以“按需打料、拌料”的个性化服务,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个固定的供销模式,销售自配料也就成了这些饲料店的主营业务。据了解,饲料店向养殖户提供饲料加工服务,但并不专门收取加工费,而是将相关费用摊到了原料成本中,饲料店通过提供加工服务获得稳定的客户源,养殖户也省去了自行购买原料的麻烦,双方各得其所。
合作社内部可以规范配料
相对于小型“夫妻店”的见一步走一步,规模稍大的饲料店对新规早有准备。
在全价饲料市场竞争激烈的粤西一带,不少饲料经销商已经转型成为全价料饲料厂的贸易商。“我们这里有几百家饲料店,原来很多卖自配料的,现在基本都已转做全价料了,做自配料的不足三家。”阳春一位黄姓经销商这样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
在另外一些地区,不少中大型饲料经销商正在努力获取“合法身份”——饲料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饲料经销商只需具备新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三条硬件条件,即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即可向上级部门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营饲料的需在省里备案,而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则需在农业部备案。有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饲料生产许可证对一些大型规范的饲料经销商来说并不难获得,毕竟他们的每天的加工量已经相当于一家小型饲料厂。
除了对饲料经营企业的“合法身份”的硬件要求外,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将《条例》的这一规定解读为国家加紧对抗生素等违禁药物的流通控制。
此外,茂名市饲料行业协会的一些人士将新条例对饲料店的规范管理比喻为“饲料经营企业的GSP”。不少人认为,与兽药的GSP相似,这是一个从“饲料店”升级为“饲料经营企业”的过程。
以预混料为主营业务的旺大集团营销中心总监包方认为,《条例》的颁布之后饲料经销商可以采取与养殖户共同建立饲料供销合作社的方式,进行规范的统一配料。张永发也表示,这种“合作社”的方式有利于饲料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