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鞅(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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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鞅(战国)的个人简介

卫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又称之为商鞅。商鞅通过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商鞅因被公子虔诬陷谋反,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

人物介绍

卫鞅即商鞅,战国期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又名公孙鞅、卫鞅,卫国(今河南濮阳)人,约生于公元前390年,死于公元前338年。商鞅是战国时没落贵族的后裔。

生平

变法过程

他从小就"好刑名之学"。所谓"刑名之学",即指建立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一套法家学说。年轻时,商鞅在魏国进一步研究了法家思想,总结了李悝、吴起的变法经验,完善了自己的法家理论。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应召入秦,进献富国强兵之策,便提出变法重点放在两面个方面:一是废除旧的封建领主制,把秦国建成一个封建地主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二是推行农战政策,发展秦国的农业生产,增强军事力量。

他的变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次从秦孝公三年开始,主要内容包括:编造户籍,实行什伍连坐;奖励军功,颁布按军功赏赐的制度;奖励农耕,制定"垦草"开荒的法令等。第二次变法在秦孝公十二年开始,这次变法比第一次更进一步,主要有"开阡陌封疆",废除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普遍推行县制,设置直属于国君的县一级行政机构;直接征派赋役,按户按人征收军赋;统一度量衡,取消各领主的家量;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等。经过这两次变法,完成了秦国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地主制的历史转变,封建领主贵族的经济势力和政治势力逐步消除,封建地主制的新兴政权日益巩固;农业劳动力增加,耕地扩大,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产日益发展,工商山泽之利主要集中于封建国家之手,政府的财政收入日益富裕;农战方针具体落实,军事力量日益强大,一步步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这些改革揩施,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几点:

⒈颁布法律,制定什伍连坐制度,轻罪用重刑。将李悝《法经》颁布实行,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⒉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从低到高]:1公士2上造3簪袅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18大庶长19关内候20列候。各级爵位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规定斩敌甲士首级一颗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服劳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爵位高的还可以“税邑三百家”,也可以用爵抵罪或赎罪。

⒊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J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⒋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⒌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⒍轻罪重罚,强化法律意识,不赦不宥。主张凡是有罪者皆应受罚。

⒎鼓励告奸

⒏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规定除国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没有军功就取消其贵族身份。

⒐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⒑统一度量衡。

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变法,主要有下列两点:

⒈“开阡陌封疆”。破除过去每一亩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来的“百步为亩”,开拓为240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国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在法律上公开允许土地买卖。

⒉普遍推行县制。把秦国划为41个县,在未设县的地方,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共新建31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任免。

后世遗著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商鞅遂遭到政敌的迫害,车裂而死,全家亦被杀害。商鞅的重要政见经后人整理,成《商君书》二十九篇,《汉书?艺文志》有著录,今存二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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